【70年法治回眸——我们的自信在这里·行政法篇】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回眸70年,当政府行使职能有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当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自觉选择,法治的引领和规范正在不断提高着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人民群众也在逐渐收获更多实实在在的福祉。
如今,政府公开的事项越来越多,老百姓参与政府决策越来越普遍,“最多跑一次”的办证窗口越来越便捷……这些正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个个缩影,它们淋漓尽致地体现着“人民权力人民用”“赋予权力为人民”。
那么,让老百姓真正尝到更多甜头的背后是什么?本期视频,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行政法治故事。
文字实录:
谈及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首先从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开始,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行可以说是我国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块里程碑。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说:“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具有中国的创新与特点。第一个特点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审理体制,采用普通法院内单设行政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这在当时是其他世界各国没有的。第二个特点,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方面较为特殊。一般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则在政府一方。这一点,国外对我们非常欣赏,称中国的行政法制度写得非常好。”
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提到,政府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失的,要赔偿;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撤销……于是,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对于公民权利救济的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应松年称,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融为一炉,也堪称为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之一。
从1989年制订的行政诉讼法,到1994年制订的国家赔偿法,再到1999年制订的行政复议法,中国的行政救济立法体系基本完成。从制度上建立的纠错和救济机制,适应了行政管理方式转型的需要。自此之后,老百姓有了寻求救济的“法宝”,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也有了监督和制约的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急速发展,现实要求公民、法人自觉遵守市场和社会秩序,同时也需要政府加强管理,并保证自身行为的规范。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样是行政法的重要使命。
于是,被称为“行政三法”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相继出台,成为规范行政权行使的重要法律。
其中,行政处罚法的精髓就是依法限制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避免行政机关随意处罚、处罚混乱以及一个违法行为引起数个行政机关的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乱象。如今我们形成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城市执法有了很大改善。
行政许可法最值得我们引以为傲的是在中央层面明确了部委规章不得设定许可,以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同时,许可程序大为简化,大大方便了许可申请者。
行政强制法的特色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公正与效率并重。
随着行政三法的相继出台,形成了我国行政规制立法的“三部曲”,解决了市场对行政法治的最迫切需求,不仅适应了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还促进了立法法的制定。于是在2000年我国制定了立法法,全面规范了我国立法的体制、原则、基本制度以及违宪、违法的审查制度等等,使立法进一步走上了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道路。
至今,我国还制订了大量的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正如应松年所言,这对于我们国家走上法治政府的轨道,是很有帮助。
这就是,中国的行政立法,它走的是一条富有中国特色的创新之路。
它,让政府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行使职能成为常态。
它,让政府的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
它,让政府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让国家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发展。
……
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主题下,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不会变,脚步不会停,中国行政立法铿锵有力的步伐将一路相伴!